(2015)西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河北庄然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庄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河北庄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11号乐汇城02-1616室。法定代表人梁商,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河北庄然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9月9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62/22236678,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25日,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整,付款人为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北庄然商贸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庄然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石元顺审 判 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聂孟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