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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段满乐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满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788号罪犯段满乐,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山西省长治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1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满乐犯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5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4)晋城监减字第32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满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监狱嘉奖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段满乐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满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满乐予以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