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随州日报社与魏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298号原告随州日报社,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被告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日报社与被告魏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日报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随州日报社负担。审判员杨友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张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