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荣宝与被执行人丛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荣宝,丛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丁荣宝,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丛宝荣,45岁。申请执行人丁荣宝与被执行人丛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荣宝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系重复立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丁荣宝的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 孙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