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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刑二终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黎荣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荣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二终字第0008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荣刚,无职业。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芳芳、刘丽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荣刚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黎荣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5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黎荣刚携带毒品乘坐车牌号为鄂A×××××的长途汽车从广东省广州市前往湖北省武汉市,路经武汉市青郑高速武昌收费站时,遇治安检查站民警例行检查,当场从黎荣刚携带的水果箱内查获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物1包,从其身上查获一塑料纸和纸包装物内的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1包、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物1包。经鉴定,送检的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物1包,净重998.70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平均含量为81.29%;塑料纸和纸包装物内的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1包,净重0.09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物1包,净重0.71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999.50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黑色小米手机及黎荣刚乘坐车辆等物证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查获毒品净重999.5克的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998.7克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81.7%的毒品含量鉴定书,黎荣刚尿检呈冰毒阳性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刘某、张某甲、张某乙、秦某的证言,黎荣刚的供述及辩解。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荣刚非法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998.70克,乘坐长途客车从广东省广州市至湖北省武汉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大。据此判决:一、被告人黎荣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99.50克、黑色小米手机一部,均依法予以没收。上诉人黎荣刚提出:1.我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应认定为从犯。2.我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犯罪前科,请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还提出:1.黎荣刚系被他人利用运输毒品。2.本案实际上不可能发生社会危害性,应比照未遂犯从宽处罚。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二审审查核实,证据的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黎荣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大。对于黎荣刚提出其受他人指使,应认定为从犯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黎荣刚被他人利用运输毒品的辩护意见。经审查,黎荣刚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归案后虽供述受“大象”指使,但未能提供指使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账号等信息,除黎荣刚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其受他人指使,且黎荣刚是运输毒品的实施者,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黎荣刚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实际上不可能发生社会危害性,应比照未遂犯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查,黎荣刚将毒品从广州运输到武汉,其犯罪行为已完成,公安机关检查时将黎荣刚运输的毒品查获并收缴,故毒品未能流入社会并非黎荣刚主观意愿,不能因此对其从宽处罚。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黎荣刚及其辩护人提出黎荣刚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犯罪前科,请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审查,黎荣刚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属实,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上述情节,对其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官文生代理审判员  金吕钢代理审判员  康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俊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