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路支行与王忠、闫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路支行,王忠,闫艳,王桂兰,王正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任商初字第214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路支行。负责人王智美,行长。被告王忠。被告闫艳。被告王桂兰。被告王正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路支行诉被告王忠、闫艳、王桂兰、王正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忠、闫艳、王桂兰、王正民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忠、闫艳、王桂兰、王正民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本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