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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林后木与王发辉、邹光平、关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后木,王发辉,邹光平,关旭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林后木,男,194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海口市人。被告王发辉,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淄博市人。被告邹光平,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淄博市人。被告关旭林,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后木与被告王发辉、邹光平、关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后木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浩翔代理审判员  黄义华代理审判员  陈书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傅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