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638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月2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30日。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向被告送达中,因被告外出打工,无法准确送达,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许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