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童晓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