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商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单县信用联社与赵举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举宣,李深祥,郭兆岭,赵保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商初字第1523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牛作平,男,系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新强,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举宣,男。被告李深祥,男。被告郭兆岭,男。被告赵保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举宣、李深祥、郭兆岭、赵保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石永刚审 判 员 张勇利人民陪审员 母凤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