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仲审字第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李超、刘晶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李超,刘晶,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仲审字第0261号申请人王李超。申请人刘晶。被申请人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十八湾路288号湖景科技园7号、8号楼。法定代表人钱进。申请人王李超、刘晶与被申请人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李超、刘晶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564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564号裁决书应予执行。审 判 长 韩 蓓代理审判员 酆 芳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婉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