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樊文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江苏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洪岭大道北端18号。代表人刘继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盈盈,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文,厨师。委托代理人肖军,潜江市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帆,沙洋县宇杰服装有限公司司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洋县宇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李市镇荆潜路旁。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江苏帆、沙洋县宇杰服装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田勇、贾永清,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樊文、江苏帆、沙洋县宇杰服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身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汪丽琴、代理审判员王青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盈盈、被上诉人樊文的委托代理人肖军、被上诉人江苏帆、沙洋县宇杰服装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田勇、贾永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程身龙审判员汪丽琴代理审判员王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XX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