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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6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显芳与田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芳,田福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922号原告:陈显芳,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田福志,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显芳诉被告田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显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显芳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显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8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显芳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兰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曾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