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维春与苏多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906号原告:刘维春,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村田集一队85户。被告:苏多清,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新圩村21队,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春苑小区大门口车库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春诉被告苏多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刘维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维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维春负担。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