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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维春与苏多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906号原告:刘维春,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村田集一队85户。被告:苏多清,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新圩村21队,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春苑小区大门口车库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春诉被告苏多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刘维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维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维春负担。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