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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执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陈戈娴信用卡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陈戈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2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惠州市惠城区环城西一路20号。负责人:陈立新,行长。被执行人:陈戈娴,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戈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戈娴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49119.63元及相应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9元、保全费547元、执行费77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戈娴名下拥有房地产。本院认为,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陈戈娴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拍卖、抵押、租赁、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