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08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邹庆德与孙玉兵、许明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庆德,孙玉兵,许明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885-2号申请执行人:邹庆德,男,汉族,1958年12月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孙玉兵,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许明会,女,汉族,1979年6月6日生,住址同上,系孙玉兵妻子。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玉兵、许明会的银行存款玖万四仟元整(¥9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新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