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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叶建秋、阮丹纯与阮丹纯、胡旭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秋,阮丹纯,胡旭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960号原告:叶建秋。被告:阮丹纯。被告:胡旭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秋诉被告阮丹纯、胡旭静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建秋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施佳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