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叶建秋、阮丹纯与阮丹纯、胡旭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秋,阮丹纯,胡旭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960号原告:叶建秋。被告:阮丹纯。被告:胡旭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秋诉被告阮丹纯、胡旭静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建秋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施佳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