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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单永军、单吉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永军,单吉厂,臧书凯,尹希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595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被告单永军。被告单吉厂。被告臧书凯。被告尹希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单永军、单吉厂、臧书凯、尹希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