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杰材与兰州市西固区咸水川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张杰材,男,汉族被执行人兰州市西固区河口乡咸水川村民委员会张杰材与兰州市西固区河口乡咸水川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西新民初第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兰州市西固区河口乡咸水川村民委员会给付张杰材承包夹滩地征地补偿款353600元,案件受理费、法院专递资费10188元由兰州市西固区河口乡咸水川村民委员会承担。因义务人履行53600元后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4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执字第16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岗执行员 俞瑞鹏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新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