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5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志华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汽车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5703号原告胡志华,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厂,营业场所北京市密云县云西地区(密云经济开发区四期)。组织机构代码55144485-5。负责人孟奇峰,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厂人力资源部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磊,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厂质量管理部职员。原告胡志华与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厂(以下简称北汽福田多功能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志华诉称:我于2013年5月20日到北汽福田多功能厂工作,任检查员。2014年6月30日,原、被告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我大专毕业后档案存放在密云县人才交流中心,身份为干部。我到北汽福田多功能厂工作后,根据单位规定将档案转到北汽福田多功能厂,存放在北汽福田多功能厂。我离职后,北汽福田多功能厂为我办理了失业,导致我丧失了干部身份,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汽福田多功能厂恢复原告档案中的干部身份。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胡志华关于要求恢复干部身份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志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