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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88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与他人酒后至位于本区隆安路363弄3楼黄金海岸KTV唱歌,后被告人吕某某又电话联系被害人禄某某等人来KTV共同唱歌。22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因琐事无故殴打被害人禄某某,致其头顶部头皮裂创,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吕某某又至该处一楼云根庭旅馆前台处,将收银台上放置的电脑显示屏、摄像头、扫描仪等物品砸坏,经鉴定,受损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9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视频监控资料,上海锦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并任意毁损单位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静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