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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和某某、苑某某、宋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鹿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某某,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辩护人杨站,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苑某某,女,194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宋某某,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某某、苑某某、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维、李瑾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某某及其辩护人杨站、苑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和某某窜到鹿邑县县城居民家中,向居民表示自己可以修改电表使电表产生误差,能让电表显示度数小于实际使用度数,得到居民的同意后,被告人和某某使用在电表底部打孔、接入铜丝的方法帮助时建华、赵小霞、董红艳和被告人苑某某、宋某某等人修改了电表,并在被告人苑某某、宋某某的介绍下帮助孙高龙、孙万良、邵翠云、苑百林、陈广太、孙革命、闫金峰、历艳霞、赵彩玲、梁春红等人修改电表,修改完成后被告人和某某收取每户500元左右的费用,致使鹿邑县电业局损失7929余元。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收取他人费用、帮助他人修改电表盗窃国家电力,数额较大,被告人宋某某、苑某某自己让和某某修改电表盗窃电力并介绍和某某给他人修改电表盗窃电力,价值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和某某、苑某某、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二、有关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所盗窃财物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小。3、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从未有过犯罪记录,此次尚属初犯。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和某某窜到鹿邑县县城居民家中,向居民表示自己可以修改电表使电表产生误差,能让电表显示度数小于实际使用度数,得到居民的同意后,被告人和某某使用在电表底部打孔、接入铜丝的方法帮助时建华、赵小霞、董红艳和被告人苑某某、宋某某等人修改了电表,并在被告人苑某某、宋某某的介绍下帮助孙高龙、孙万良、邵翠云、苑百林、陈广太、孙革命、闫金峰、历艳霞、赵彩玲、梁春红等人修改电表,修改完成后被告人和某某收取每户500元左右的费用,致使鹿邑县电业局损失7929余元。上述事实由经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我改电表的时候不卸电表,电表下面由四个插头,我做一个铜丝,铜丝的两头各做一个U型的套,然后用铜丝的一头连接电表的靠左面的第一个插头,铜丝的另一头连接电表靠左面的第二个插头,这样电表就改好了,这样可以使电表变慢的原理是通过铜丝造成电表二次项短路,用的铜丝粗电表比正常的就慢的多一点,用的铜丝细电表比正常的电表就慢的少一点。我自己在鹿邑就改了3家,其他都是鹿邑人给我介绍的,抽走的这200块钱是好处费。2.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2014年8、9月份的一天,我出门倒垃圾碰见一个老头,上来问我家有没有房子出租,我说没房子出租,然后又问我改不改电表,想不想省点钱?他说不省电就不要钱,然后我就让他帮我改了,我晚上开了半夜空调,第二天早上看了看电表确实是省电了,然后第二天他又来了我就给他500元钱,然后我给他介绍我的亲戚朋友改了电表,大概有十几户左右,都是我亲自带着他去改的电表。他说每介绍一位客户,他中间给我提100块钱,但是他一分钱也没给过我。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当时我家换过新电表后十来天的时候,我认识一个改电表的老头,我就给这个改电表的老头打电话,问他新装的电表能改不,改电表的老头说能改。过了一个星期这个老头来了,凌晨1点的时候帮我们家改的电表,改好之后我给这个老头300元钱。之后我就领着这个老头帮我妈家和我大哥宋大东、三哥宋建华的电表也改了,每家给了这个老头600元钱,之后又帮我朋友小站改了电表。4.证人郭某的证言,2014年下半年,我和我小姑苑某某聊天的时候,苑某某提起改电表能省钱,然后我说你什么时候见到改电表的帮我把我家的电表也改了,没过几天,苑某某带着一个男的来我家,把电表给改了,我给了他500元钱。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大概11点左右,我在床上躺着,我媳妇给我说我孩子的姥姥带着一个人来家里改电表,我也没有管,后来改好了给我说大概就4、5百元。6.证人宋某某的证言,2014年年前,我姨苑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能改电表,改了电表走的慢,能省钱,我就同意了,改电表的时间我记不清了,是晚上,我刚睡,我叫我丈夫出去的,没有多大会家里停电了,过了十来分钟就来电了,我丈夫拿了500块钱给了他。7.证人马某的证言,2014年年前,我姑苑某某给我妈联系说改电表,我妈不叫改,我就给苑某某说改,当天晚上凌晨,苑某某带着一个老头来我家,来到我们家电表的位置,把电表摘了下来,过来20分钟左右就改好了,改好以后给了那个老头500元钱。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4点左右,我出门时碰见两个男的,大约40岁左右,他们看见我就问我改不改电表,改一下600元,我说我只有500元钱,然后他们就同意了,我把500元钱给了他之后,我就走了。我走的时候电表还没有改好。9.证人樊某某的证言,我以前在鹿邑县城跑出租车,认识的这个改电表的老头,他在鹿邑县坐我的出租车,我们就这样认识的,后来我把能改电表的这个事告诉了我媳妇宋某某。鹿邑县今年全面换新电表的时候我媳妇宋某某给这个人联系了多次,这个老头一直不来,后来这个老头来了几次没改成,因为在人家楼上,晚上去的时候都锁门了,后来才给改成。10.证人历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我朋友小站给我打电话问我可改电表,我说改,小站给我说了一个电话,是中间人宋某某的电话,我给宋某某联系后,等到夜里2点左右,宋某某领着一个50多岁的老头来到我家的电表处,把电表改了,我给这个老头600元钱。1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在南关的一个超市打工,无意间顾客谈论能改电表使电表走的慢,可以省钱。我给这个女顾客要了改电表的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个男的,我说我要改电表,他同意给我改了,我把我的住址告诉了他,当天晚上9点多的时候,来了一个50多岁的男的,手里掂了一个皮包,到我家的电表处,把我家的电表改了,我给这个男的600元钱。1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我钓鱼回家的时候,走到老医院后街遇到一个40多岁的男子,话音不是本地的,他问我改不改电表,只要600元钱,我当时想挺划算的,一个月就能省回来。到晚上9点的时候,这个男的来到我家的电表处,把电表卸掉后钻了一个小孔,从小孔里放进去一个东西,最后又用一个塑料棍把小圆孔堵上,这样就改好了,我给了他600元钱。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10日中午,我在家时,过来一个30多岁的男青年,问我改不改电表,可以省电,只要500元钱,我说我就400元钱,这个男青年来到我家电表处把电表改了,之后我给这个男子400元钱。1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1时许,我吃过饭从家里出来散步,在离我家不远处,我看见站个人,我就过去看了,走到跟前一看才知道是改电表的,能把电表改慢,这个男子说改一下500元钱,我给了这个男子500元钱,我把我家电表的位置告诉他,我就出去了。15.证人时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12日左右,我听我朋友XX说他能联系上改电表的人,能把电表改的走慢,我心想能省钱,我就想改,XX就给这个改电表的人联系,XX开车把这个男子拉到我家,先改的我家的表,俺家一共两块,他把电表卸掉,在电表一侧先打一个小孔,然后用一根4厘米的黄铜线插进小孔内,然后用一根塑料塞子塞进小孔内,我给了这个男子1000元钱,接着XX领着这个男子去XX家改他的电表去了。16.证人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份一天晚上9点左右,我在家门口接女儿放学,这时门口我遇到一个50多岁的老头,这个老头说他能改电表,能把电表走的慢,我就同意改了,改了电表之后我给了这个老头500元钱。17.证人董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12日,夜里12点,我出来倒垃圾,遇到一个50多岁的老头,这个老头说能改电表,使电表走的慢,只要600元钱,我就同意改了,改好之后我给这个老头400元钱。18.证人范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当天晚上天都黑了,有人敲门,我出门开门见一个女的和一个男的,自称是电业局的,能把电表改慢一点,收费是500元钱,我就同意改了,改好之后我给他们500元钱。19.证人王某的证言,2013年冬天的一天,我在一个加油站里解手,在厕所里看到一个能改电表的广告,我就给他打了电话,过了些天这个改电表的人来把我的电表改了,我又带着他把我父亲王瑞三的电表改了,改好之后我给了他1200元钱。2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孙女有病在县医院住院时,我和一个老婆在那说话,她说可以找人把电表改慢,问我改不改,我就同意改了,之后这个老婆领着一个老头来到我家把我家的点表改了,我给了她600元钱。21.证人辛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10日晚上7点左右,有人敲门,我开门见有个男的,他说能把电表改慢,可以少交电费,我就同意改了,改好之后我给了他500元钱。2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有个人敲门,我开门见有个男的,他说能把电表改慢,可以少交电费,我就同意改了,改好之后我给了他500元钱。2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我在鹿邑县乡村人家饭店吃饭,和我邻座的是西城中学旁边卖粉皮的老婆,她说认识个改电表的,能把电表改慢,这个老婆给我一个电话,我打过电话,当天夜里11点,这个改电表的老头来到我家的电表处,卸掉给改了,一共给我家改了3块电表,我给了他1800元钱。2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记不住具体是哪天了,当时9点多的时候,我上楼回家的时候,路过二楼梁春红家门口,听见有人说话,我就问干什么呢,这个老头给我说改电表的,改一下500元钱,我看梁春红改了,我也让这个老头把我家的电表改下,这个老头把梁春红的电表改好以后,也把我家的电表卸掉,拿到梁春红家里,在电表一边打个孔,当时梁春红家里也没有电了,我也没看清怎么改的,过一会就改好把电表装上了。25.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具体哪天我记不住了,当时是宋某某带着一个老头来到我家找的我,问我改不改电表,改改500元钱,我同意改了,这个老头把我家的电表卸掉了,在电表的左侧打了一个小孔,然后往小孔里面放进去一个小铜铁棍,用一个塑料的东西把小孔堵上,然后就说改好了,然后把电表就装好了,我把钱就给他了。26.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被告人和某某出生于1957年8月9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某县雁鸣湖派出所以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苑某某出生于1949年6月29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派出所以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宋某某出生于1977年2月20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派出所以及无违法犯罪记录。27.电表照片,被改电表照片。28.电子式电能表检定记录。29.盗窃国家电能用户窃电数额说明,和某某参与改电表共窃电9204.1元;苑某某介绍用户共窃电4070.08元;宋某某介绍用户共窃电1950.42元。30.辨认笔录,苑某某、宋某某、赵彩灵、梁春红、马丽、樊洪君、历艳霞、赵响侠、时建华、董红艳、刘素珍、罗琼珍均辨认出为其改电表的人是和某某;宋某某、刘素珍、罗琼珍均辨认出苑某某就是介绍改电表的人。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及形式合法,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故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收取他人费用、帮助他人修改电表盗窃国家电力,数额较大,被告人苑某某、宋某某自己让和某某修改电表盗窃电力并介绍和某某给他人修改电表盗窃电力,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和某某、苑某某、宋某某当庭认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和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被告人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期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期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姜金玺审判员  薛 勇审判员  闫滨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