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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朱光辉申请执行李彩霞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辉,刘前进,李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1615号申请执行人朱光辉,男,生于1979年11月11日,汉族,住禹州市颍川办朱坡村*组。被执行人刘前进,男,生于1979年10月11日,汉族,住禹州市迎宾路。被执行人李彩霞,女,生于1981年11月24日,汉族,住禹州市迎宾路。申请人朱光辉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前进、李彩霞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以(2015)禹执字第1615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刘前进、李彩霞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前进、李彩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前进、李彩霞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晓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