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执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杜民与攸县银坑乡南水铁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攸法执字第1186号申请执行人郭杜民。被执行人攸县银坑乡南水铁矿,住所地:攸县银坑乡。法定代表人颜叶锋,系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郭杜民与被执行人攸县银坑乡南水铁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攸劳仲案字(2012)17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攸县银坑乡南水铁矿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攸劳仲案字(2012)17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文雅审 判 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丁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