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谭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丛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谭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丛民初字第35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要求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执字第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玉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