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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祥锋与林松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祥锋,林松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729号申请人林祥锋,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建筑商,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松冬,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祥锋与被执行人林松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松冬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登记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在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一套,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在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部,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2015年7月3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批付款和解协议,林松冬于当天付给林祥锋125000元,林祥锋申请法院将林松冬房屋、车辆予以解除查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予以解封。申请人同意将此案予以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7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玉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