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祥锋与林松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祥锋,林松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729号申请人林祥锋,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建筑商,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松冬,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祥锋与被执行人林松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松冬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登记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在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一套,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在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部,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2015年7月3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批付款和解协议,林松冬于当天付给林祥锋125000元,林祥锋申请法院将林松冬房屋、车辆予以解除查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予以解封。申请人同意将此案予以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7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玉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