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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1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汇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盛世辉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王广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汇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盛世辉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王广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013-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汇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龙岗开发区静安集团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孙华转,董事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合肥盛世辉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隆岗路1幢二层。法定代表人:王广年,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广年,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合肥市。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肥东执字第010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广年所有的位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A六区6072号房产(产权证号:东房××号)、合肥长江批发市场A六区6055号房产(产权证号:东房××号),现因瑶海区人民法院已将上述房屋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广年所有的位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A六区6072号房产(产权证号:东房××号)、合肥长江批发市场A六区6055号房产(产权证号:东房××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