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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413号原告彭某某,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黄某某,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红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