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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铁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与南宁川青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南宁川青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铁民初字第369号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杜明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熊学武,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育红,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川青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陈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川青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已就还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038元(减半收取265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俊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