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元市旺苍县佳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升元光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旺苍县佳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升元光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旺苍县佳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学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长明,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升元光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广元市旺苍县佳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升元光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元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广仲调字第2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裁定如下:广元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广仲调字第24号调解书,由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晋晖审 判 员 孙 炜代理审判员 程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邓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