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商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江苏富英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镇江新浪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富英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镇江新浪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商初字第00156号原告江苏富英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黄锦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英,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许治国,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新浪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袁丽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悦忠,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富英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浪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富英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新浪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江苏富英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壮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乐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