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锐与范朝进、董婷、刘叶才、刘康乐、黄振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锐,范朝进,董婷,刘叶才,刘康乐,黄振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37号原告:周锐,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范朝进,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董婷,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叶才,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刘康乐,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黄振华,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受理原告周锐诉被告范朝进、董婷、刘叶才、刘康乐、黄振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锐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范朝进、董婷、刘叶才、刘康乐、黄振华银行账户存款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文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