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朱忠平与鲍桂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平,鲍桂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津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318号原告朱忠平,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泽宽,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桂来,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津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汇丰广场A座804室。原告朱忠平诉被告鲍桂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忠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鲍桂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津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忠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忠平撤回对被告鲍桂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津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四元,由原告朱忠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素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窦振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