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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安信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兵团建工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安信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乌鲁木齐安信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6号。法定代表人亓克俭。委托代理人刘刚,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民路113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安信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安信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安信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安信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4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安信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丽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苏蕴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