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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山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拴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永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拴娣,陈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山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徐拴娣,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永丽,女,1985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拴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永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机关,虽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档案,但对该车辆实际未控制,无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14167号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00043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晋邦审 判 员  王保军代理审判员  尤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焕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