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行审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金辉、陈晓慧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辉,陈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龙行审字第499号申请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蓬勃。委托代理人张启照、王冬梅。被申请人金辉。被申请人陈晓慧。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9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温开征计字(2015)第24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金辉、陈晓慧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828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温开征计字(2015)第24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2015年2月12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4日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82800元。2015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违反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温开征计字(2015)第24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