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孟凡东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东,张彬,杨景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075号原告孟凡东,女,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郯城。被告张彬,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被告杨景才,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十里信用社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东与被告张彬、杨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景才在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以原告申请裁定予以查封。本院认为,根据案情需要,被告杨景才在银行的存款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景才在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13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柯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