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于长喜,石立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石立林,于长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45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负责人杨铁军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810号被告石立林,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于长喜,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被告石立林、于长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高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