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武与王光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武,王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溪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郭武,男,生于1969年7月17日,四川省蓬溪县人。被执行人王光勇,男,生于1974年7月12日,四川省蓬溪县人。郭武与王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3)蓬溪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蓬溪县人民法院(2013)蓬溪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振华审 判 员 陶清珍代理审判员 旷国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