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4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4056号原告方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韦当,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朝沫,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方某负担。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自香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