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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蒋金环诉谢春梅返还原物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环,谢春梅,董大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608号原告:蒋金环,女,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矩玲,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谢春梅,女,汉族,1959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登天,昌吉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大山,男,汉族,1959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金环与被告谢春梅、董大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金环于2015年9月10日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金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金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蒋金环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