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牡民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洪卫与周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卫,周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190号原告:王洪卫,居民。被告:周继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卫与被告周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卫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卫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王洪卫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康萍审 判 员  袁宝进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