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洪卫与周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卫,周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190号原告:王洪卫,居民。被告:周继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卫与被告周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卫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卫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王洪卫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康萍审 判 员 袁宝进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