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雷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35号原告:雷某,务工。委托代理人:余太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服刑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明先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蔡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