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行终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开朗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芜中行终字第00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开朗。上诉人吴开朗因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5)弋行诉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二款规定,其提起的行政起诉属于行政诉讼,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中的四个条件。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开朗不服原皖南大学(现安徽师范大学前身)对其处分的处理,提起行政诉请,鉴于该诉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且原皖南大学对其的处分及管理依法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有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俊审 判 员 和李勤代理审判员 郑舒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冯丽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