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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金芳与康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芳,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芳,女,汉族,1960年5月出生,住福海县。被执行人康刚,男,汉族,1976年11月出生,住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金芳与被执行人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康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福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福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力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