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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正明诉被陈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95号原告刘正明,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远强,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明诉被告陈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00元,减半收取1087.00元,公告费200.00元,由原告刘正明负担。审 判 长  周 迅审 判 员  吴远涛人民陪审员  王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