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正明诉被陈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95号原告刘正明,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远强,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明诉被告陈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00元,减半收取1087.00元,公告费200.00元,由原告刘正明负担。审 判 长 周 迅审 判 员 吴远涛人民陪审员 王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