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康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寇来远与汉中市韩飞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韩发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来远,汉中市韩飞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韩发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康民初字第366号原告寇来远,男,住甘肃省康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访,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丽花,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汉中市韩飞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发林,任公司经理。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被告韩发林,男,住汉中市汉台区。原告寇来远诉被告汉中市韩飞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韩发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来远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龙 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龙笑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