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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剑民与被上诉人赵艳美、郭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剑民,赵艳美,郭鹏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剑民,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艳美,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新萍,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珠,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鹏祥,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剑民因与被上诉人赵艳美、郭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剑民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日,被上诉人赵艳美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剑民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赵艳美申请撤回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被上诉人赵艳美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赵艳美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王剑民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被上诉人赵艳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9元,退还上诉人王剑民。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