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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3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黎瑞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黎瑞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349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国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黎瑞爱,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黎瑞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黎瑞爱的起诉。诉讼费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桂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