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先城与朱其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先城,朱其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020号原告:朱先城,农民。被告:朱其德,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先城与被告朱其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朱其德外出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书文